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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查之财产调查

建国后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在中国的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一夫一妻制,夫妻财产共有,第一次在原则上体现了男女平等,比之当时民国政府允许纳妾的婚姻制度体现了三点进步。

  1. 男人之间的平等。第二,男女之间的平等。第三,实质上照顾弱者原则的确立。

    可以说当时颁布的《婚姻法》,是当时中国迈向文明世界步伐的体现,公平原则和照顾弱者原则在几十年后的当今世界依然是文明和人文世界的基石。在最新修改的《婚姻法》中,婚姻过错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补偿无过错方的原则,是照顾弱者原则向前的又一次迈进,也是向人文世界的又一次迈进。

    夫妻在婚姻纠纷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基本有两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会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抚养能力及子女的意愿来决定。婚姻财产分割会根据夫妻之间达成的协议或法院按照法律审判后的判决来进行。

    巴尔扎克说:“ 每笔巨额财富后面都隐藏着罪恶”,现今的情况是,在婚姻纠纷过程中,往往“不那么巨额的财富后面也隐藏着龌龊”。丈夫面对妻子的婚姻过错指责及证据,坦然的搬出郭德刚的名言“我错了,我错了你能把我怎么样?”

    妻子面对丈夫拥有的经营良好的公司,突然告知大量负债,往往出乎意料,分割财产意味着分到的是债务,妻子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怎样维护妻子的财产权益成为重要问题。

    公正的、人文的、照顾弱者原则的《婚姻法》条文的具体体现,往往遇到现实的挑战。对于弱势的妻子来讲,无论多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办法具体实施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也是空洞的,如同一堆废纸,而法院是法律仲裁机关,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帮助弱势一方去做举证工作,这违反最基本的法律精神,是不可行的。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弱势的妻子拿出夫妻所有财产(包括公司财产)的证据,如果妻子独立操作,这无异于要求妻子是位财务专家,这往往是不现实的。

    根据实际情况统计,婚姻过错的程度与财产转移、隐匿的程度成正比,这符合正常心理,法律规定对过错方越不利,过错方的反抗就越强烈。尤其与二奶长期同居的、与二奶有私生子的、涉嫌重婚的更是如此,这几种情况往往还伴随家庭暴力、伤害事件的发生。

    众所周知的原因,大陆是个偷漏税普遍存在的地方,财务人员不精通作假账是很难有效工作的,过错方有时间,有精力,有经验把财产进行转移、隐匿,从这个角度讲,财产调查越早进行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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